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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
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社会检测机构:
为推进环境检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稳定开展,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及《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确认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5〕125号)精神,我局将依法负责对辖区社会检测机构从事监测活动的日常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日常监管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制度。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控制,接受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委托方在郑州市辖区的监测业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签订委托合同和完成环境监测任务后,应在完成任务后的当月以月报的形式向我局分别报送委托合同书和质控报告。
二、强化质量考核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考核,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对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现场监督抽查,填写《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表1)。方式如下:
(一)实验室检查
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进行抽查,检查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质控措施、监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仪器试剂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记录是否规范等。
(二)盲样考核
有证标准物质盲样考核。
(三)现场监督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选取部分监测任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原始数据资料保存、人员操作、方法选择、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样品采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四)比对监测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进行现场或实验室分析比对,比对监测项目为其资质认定项目。
三、建立公示和退出机制
社会检测机构对在质量管理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现场纠正,无法现场采取纠正措施的,下达《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书(试行》(见附表2),责令限期整改,计入我市环境检测机构评价情况报告,并在市环保局网站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整改期间不得在郑州市辖区内从事环境监测服务活动。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报告提交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查通过方可继续接收委托业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郑州市环保局将依法依规查处,并上报省环保厅提请将其从《河南省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能力确认名录》中予以删除:
(一)编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二)监测质量管理措施不完善,出现重大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
(三)超业务范围开展环境监测活动,违规转包、分包监测业务的;
(四)经市环保局监督检查发现的监测质量问题,预期仍未整改的;
(五)瞒报、漏报市辖区环境监测业务合同、质控报告及其他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社会检测机构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郑州市社会检测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表
2.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书(试行)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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