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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生态环境部现出台的行业重大变动清单中只是说排气筒高度降低10%应判定为重大变化,如果一个企业原来环评批复的排气筒是一个,实际建设的时候变成了两个或多个,但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总量、等效排气筒高度和速率与环评批复一致,多个排气筒中最大的排放浓度也满足标准要求。请问这种情况验收时是否可判定为不属于重大变化通过自主验收?
生态环境部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即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既要考虑五个因素的变动情况,还要考虑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属于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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