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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SDPR-2019-0260004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自2019年7月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审批工作,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本次委托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的许可审批事项,各市不得再次委托、下放审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越权或者降级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得为同一申请单位颁发两个及以上综合经营许可证(不含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及临时许可证)。
已持有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原省环保厅颁发“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在许可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的,须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本通知生效之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已经受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换领申请,继续由省生态环境厅办理。
二、编号形式
各设区的市审批的“许可证”编号形式为城市名称+危废临XX号、城市名称+危证XX号,如济南危废临XX号、济南危证XX号,青岛危废临XX号、青岛危证XX号。
三、监督与备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经费,提高审批效率。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制订并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明确审批条件、时限和流程,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严格开展许可审批工作,确保委托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二)强化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强化许可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发现持证单位的经营活动违法、违规,或者与许可条件、环评和标准等要求不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扣许可证。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各市“许可证”颁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在本单位网站全面公开“许可证”审批事项的依据、实施细则、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及示范样本、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基本信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服务指南》,http://zwfw.sd.gov.cn),主动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设置咨询投诉信箱,畅通监督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将“许可证”审批事项信息在本单位网站上依法及时公示、公告。
四、委托时效
以上委托事项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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