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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4/20 来源: 点击:1134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 号)、《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 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自贸区等依法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业园区环境现状评价结果共享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要求,结合产业园区范围、产业布局、主导产业等合理全面设定监测断面(点位),组织对产业园区环境现状进行统一调查评价。调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现状、气象资料、水文地质资料、资源和环境利用水平、环保基础设施现状、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现有环境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内容,并将调查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共享使用。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评价应包含与产业园区相关的国控、省控监测断面(点位)水环境、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达标情况,产业园区自动监测站常规监测的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现状调查设置的水、大气、土壤环境监测断面(点位)环境质量的现状评价等内容。

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入驻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直接引用近三年的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结果。有特殊要求的或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要求的,可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

二、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可实行打捆审批

对于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且已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产业园区,可对产业园区内部分入驻项目进行打捆审批。

对于产业园区内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同一建设单位发展规划中的多个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同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打捆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打捆审批,并在批复中明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审批后建设单位可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实施。

对于产业园区内设立的专业园区或片区(即“区中园”),可按照规划环评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规模统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可进行整体打捆审批,并在批复中明确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批复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可在环评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实施,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填写承诺备案表(备案表参考格式见附件),报原审批单位备案。

三、简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对于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且已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产业园区,可简化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相符性分析、资源承载力分析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与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共享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气象资料、水文地质资料、资源和环境利用水平、环保基础设施现状、规划实施的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现有环境问题及解决方案等环境现状调查内容;已实施集中治污的产业园区,对废水排入园区工业废水处理站的项目,主要进行项目排水达标分析及园区废水处理站处理能力分析,可简化区域地表水影响预测内容。

四、加强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日常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落实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提出的各项措施,督促指导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自主环保验收情况的抽查力度。对于编制质量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依规对相关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理;对于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环保设施、自主环保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建设单位,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打捆审批项目承诺备案表(参考格式).docx

                           2019年4月11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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