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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分级审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2/16 来源:河南省环保厅 点击:1226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分级审核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分级审核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按照权责分明、高效便捷的原则,推行网上行政审批,现就调整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分级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分级审核,在全省统一的环保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正式运行前,省环保厅负责国家和省审批的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核定;其余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核定,仍按《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豫环文〔2015〕292号)中第九条执行。

     二、实行网上审批系统和总量核定系统双轨运行。在全省统一的环保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正式运行前,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需同时在省环保厅网上审批系统和全省总量核定系统申请办理总量核定,以在省环保厅网上审批系统申请时间为准。全省统一的环保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建成后,总量核定系统停用,两套系统实行并轨运行。

    三、进一步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办事效率。在受理建设单位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申请后,环境保护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定意见;需要下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及管理规定。全省建设项目的总量核定实行环境质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对于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水质标准或超过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区域,建设项目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从区域预支增量中倍量支出。造纸、印染、化工等行业重点水污染物,以及火电、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重点大气污染物新增排放量从“十三五”同行业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中替代。

 2016年2月15日

 主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督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抄送:厅监察室、环评处、生态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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